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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漫威斯建材科技(廊坊)有限公司:

  一、本委受理的吴旭欧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大劳人仲案〔2026〕122号)已于2026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你单位经依法传唤未出庭,本委已于2026年7月6日对此案依法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漫威斯建材科技(廊坊)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旭欧工资402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0元,以上共计172218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漫威斯建材科技(廊坊)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三、被申请人二普莱斯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仲裁申请第一至第三项相关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案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