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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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孙梦琪、金孟超、高泽谦、高泽雨、郭海良、郭宁宁、郭美霞、张伟、孙陈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大劳人仲案〔2026〕028号)已于2026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你单位经依法传唤未出庭,本委已于2026年4月23日对此案依法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廊坊辰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孙梦琪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31261元;申请人二金孟超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22985元;申请人三高泽谦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26920元;申请人四高泽雨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7975元;申请人五郭海良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10816元;申请人六郭宁宁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14444元;申请人七郭美霞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2908元;申请人八张伟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6813元;申请人九孙陈2025年至今工资共计24933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案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