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4/24
河北欧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亚坤诉你单位的劳动纠纷案(大劳人仲案〔2026〕026号)已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你单位经依法传唤未出庭,本委已于2026年4月23日对此案依法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河北欧沃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亚坤工资166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案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