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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大城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一、相关背景

  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国实施。我省是前期试点省份,目前执行的是2016年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照国家最新要求,我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对我省现行的相关税目税额等税制要素进行了调整完善,形成了新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办法)。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部分税目税额。以沿用原有税目税额为主,国家办法有不同要求的,主要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调整税目税额。

  (二)增加一项优惠政策。在我省办法中增加“对工业用水达到国家定额先进值的企业减征20%的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表述。

  (三)调整纳税人纳税申报地。明确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三、执行期限

  我省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