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各县(市、区)商务(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局、廊坊临空经济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发改环资〔2024〕1228号)、《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4〕2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4〕3号)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廊坊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商务局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4日
廊坊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发改环资〔2024〕1228号)、《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4〕2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利用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支持开展汽车报废更新。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4〕3号)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一)活动期限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四)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
消费者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账号,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一联或第五联)和加盖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印章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在“交管12123”APP下载的电子版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附件,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对报废和更新时间前后顺序不作要求。
(六)受理与审核
补贴受理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查验申请人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材料清晰度,填写受理结果,系统会将受理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查验受理后,系统会根据申请材料按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分别推送审核,商务部、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在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信息表》,市商务局进行确认下载,完成受理地终审。
对自动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七)资金使用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按9:1比例分担。
政策实施期间,按照每月两次时间要求,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及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置换更新是指消费者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售出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置新乘用车的行为。
(一)活动期限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用完即止)。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消费者售出2024年9月14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在同一人名下,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四)补贴标准
对售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售出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手机终端懂车帝APP,搜索“河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专题页,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一类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售出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售出前《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所购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应由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在廊坊市域内注册的企业开具。退回补正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提交。
三、部门职责
汽车以旧换新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规范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审核层级均为市级。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负责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向商务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核查汽车报废更新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汽车注销信息、二手车和新车登记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认定;
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措施。我市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和政策措施,既方便消费者申报又确保审核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设立并公布各相关部门咨询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和企业诉求,防范舆情风险,把好事办好。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收回资金、还要取消资格、记入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多方协同联动。发挥行业协会、机构及各类媒体平台作用,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金融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设计适合以旧换新的消费信贷和保险产品,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鼓励汽车生产、销售、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让利、补贴等形式加快生产销售和回收拆解,扩大财政资金撬动效应,挖掘消费潜力,释放消费活力,扩大消费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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