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序号 |
抽查部门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5、河北省环保厅办公室《河北省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6、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办公室《廊坊市2020年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
本行政区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按照抽查比例,采用系统软件抽取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