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填报单位: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实施 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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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政药政医管股(中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个人 | 15日 | 否 |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政药政医管股(中医股) | 《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31号令发布 |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 30日 | 否 | |||||||
3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政药政医管股(中医股)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 | 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 15日 | 否 | |||||||
4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 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 10个工作日 | 否 | |||||||
5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人口与家庭发展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14个工作日 | 否 | |||||||
6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1万元以下 | |||||||
7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8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元以下 | |||||||
9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五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3000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元以下 | |||||||
11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49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1000元以下 | |||||||
12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6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3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4 | 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5 |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6 | 对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7 | 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8 | 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19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0 | 对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1 | 对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2 | 对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3 | 对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4 |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37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5 | 对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8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6 | 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8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7 | 对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8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8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8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29 | 对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9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处1000元以下 | |||||||
30 | 对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40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3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41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32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42条 | 自然人 | 3个月 |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对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罚款;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41 |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罚款;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42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罚款;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43 | 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罚款;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44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45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46 | 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47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48 |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49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下、5000以上3万以下 | |||||||
50 | 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51 | 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49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52 | 对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50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5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51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54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24号)第1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55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24号)第1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56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24号)第1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57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24号)第1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58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61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 |||||||
5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50号)第62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0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6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1 | 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6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2 | 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6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3 |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6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4 | 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68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5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0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66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3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下罚款 | |||||||
67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3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下罚款 | |||||||
68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3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下罚款 | |||||||
69 |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3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下罚款 | |||||||
70 |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3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万以下罚款 | |||||||
7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7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7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4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否 | |||||||
74 | 对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十七号)第7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千以上3万以下罚款;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75 | 对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5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76 | 对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77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78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79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80 |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6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20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81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7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0以上1万以下罚款;3万以下罚款 | |||||||
82 | 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违反职业病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一条至第八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个月 | 50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对为他人非法进行鉴定或非法终止妊娠的处罚;对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自然人 | 三个月内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间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扰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无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十四条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自然人 | 两个月内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不责任。 | |||||||
8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十五条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自然人 | 两个月内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八的规定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自然人 | 两个月内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地主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7 |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行政处罚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自然人 | 两个月内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第428号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行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8 | 对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财规【2008】70号,财税【2016】14号 | 非法生育当事人或非法收养当事人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44条 | ||||||
89 | 卫生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17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149号令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0 | 卫生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17号,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33号,执业医师法、1996年主席令5号。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主席令93号,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号主席令63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第149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380号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8月5日第386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国务院44号令,学校卫生管理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86号,2003年5月9日发 | 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7年1月1号,放射诊疗管理办法、2006年1月24日46号令,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27号令,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9年5月11日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卫生部53号令。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48号令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