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19
为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4】10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冀环排污权【2024】7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我局对已经确权公示的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污权动态更新,在各排污单位确认动态更新数据基础上,我局核算了其有偿使用费,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正式来函反馈。
附:1.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登记管理企业有偿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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