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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

来源: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字号: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2.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的通知(冀人口发〔2009〕8号)

  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冀卫规〔2020〕8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生育时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的生育条件,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生育证件或进行生育登记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的;

  3.生育时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生育条件和生育数量,但不符合生育间隔的政策规定,或生育间隔符合当时规定但再生育时女方年龄不符合规定的。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2017〕63号)

  5.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7.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廊财社〔2023〕24号)

  二、主管部门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8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04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三、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城县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2018]76号)

  二、主管部门

  大城县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县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计、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4.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月发放。

  十六、“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5.廊坊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贴政策的通知(廊扶贫脱贫办〔2019〕3号)

  6.廊坊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廊扶办联〔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大城县乡村振兴局

  三、补助对象

  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县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县(市、区)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二、主管部门

  大城县乡村振兴局

  三、补助对象

  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各县(市、区)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