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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来源:大城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字号:

项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现行主要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1. 201451日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2. 20156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冀财非税【2020】5号                 冀价行费【2017】173号
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交通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1.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2.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2. 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冀交财【2022】529号冀交财【2021】468号 国务院令第417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税务 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1.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1. 自2000年4月27日起,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 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计价格【2000】474号   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1. 自2014年5月1日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设军事设施的;(6)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 自2015年6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冀财非税【2020】5号  (冀价行费〔2017〕173号)
污水处理费 水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冀财税〔201695)(冀价经费[2015]110号).pdf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住建 城市道路占用费,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占道费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冀建城[1994]6)     冀财非税[2020]13号)
(冀建城〔201543)
土地复垦费 自然资源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_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土地闲置费 税务 1.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1.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_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耕地开垦费 自然资源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缴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_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草原植被恢复费 税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1900元/亩一次性缴纳
(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
诉讼费  法院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纳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三、授权我省制定的标准(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枚、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涉及财产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三)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六)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2007年4月1日起,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行[2019]283号)
(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公安 农业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单位和个人 1. 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2. 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 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发改价格[2004] 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2]240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公安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1. 对临时入境不超过3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 对临时入境不超过3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发改价格[2004] 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2]240号)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公安 农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 1.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 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 摩托车反光号牌每35元;
5.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发改价格[2004] 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价费字[1992]240号)
不动产登记费 自然资源 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的单位和个人 1.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一、自2016年7月12日起,免收、减收以下不动产登记费。1.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收的其他情形。2.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3. 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仲裁收费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财综【2010】19号)(冀办发【2019】4号)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卫生健康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10元/支,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药品监管 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等费用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药品注册费 药品监管 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等费用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市场监管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收费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减半收取
(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工信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 1. 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1000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为800元/频点/基站。2.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3.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1.自2019年7月1日起,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2. 自2015年6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