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一、文件背景
2023年4月12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我市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廊医保发〔2023〕15号),明确了我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指标中关于门诊(住院)人次等相关规定,要求一并执行。
2023年7月1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对部分政策进行修改,印发《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1号),我市已及时转发相关文件,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指标按照廊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省局文件相关规定
1.《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共九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及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的流程;明确优先将“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二章为申请原则,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原则。
第三章为申请条件,明确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明确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离休及体检定点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医疗机构存在哪些情形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第四章为申报材料,明确申请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第五章为受理审核,明确受理审核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第六章为考察评估,明确考察评估的内容,工作方式、流程、时限及再次评估内容。
第七章为谈判签约,明确谈判协商工作内容、时限及面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第八章为定点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悬挂定点标识,纳入定点管理的互联网医院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结算;明确了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变更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各统筹地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明确了重点项目纳入条件不受正式运营时间、区域规划等限制。
2.《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共九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各自职责;明确了零售药店纳入定点的流程。
第二章为申请原则,明确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需遵循“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为申请条件,明确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和不予纳入的情形。
第四章为申报材料,明确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第五章为受理审核,明确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的流程和时间节点。
第六章为考察评估,明确考察评估的指标、工作方式、流程、时限及再次评估内容。
第七章为谈判签约,明确谈判协商工作内容、时限及面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信息。
第八章为定点管理,明确定点零售药店要悬挂定点标识,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不定期检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管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各统筹区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内容,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后执行。对于谈判药品“双通道”及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各统筹地区可在此细则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我市补充规定
明确各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合理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布局计划: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明确评估工作要求: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过程中,确保有医疗、财务、信息、医疗保障方面专家参加。
完善纳入流程及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要求。
规定申请新增定点住院(门诊)人次要求:申请纳入普通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每月门诊量达到100人次;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一级医疗机构3个月住院人次达到10人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个月住院人次达到50人次。
规范定点医药机构退出管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终止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立即暂停支付,并进行终止协议审计和医保基金清算。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