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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26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一步加快耗能高、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规模

  2023年中央下达我县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47万元,用于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2023年,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常年开放办理。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14大类42个小类156个品目做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为大力推广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优先对相关播种机具进行补贴。为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我县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三合一”机具作业任务完成20亩以上才能享受补贴。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政策信息。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网站、融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政策、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办理方式、资金规模及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群众知晓度,提高政策宣传覆盖面。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可在本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补贴对象个人账号等。购机者个人信息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业农村局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农业农村局将在机关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根据当年政策执行。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履行好各自职责,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开展补贴工作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要落实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并相互配合做好违规查处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严格操作流程,依规受理补贴申请,规范组织补贴机具核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要努力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效率,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要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明白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对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公开,按年度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电话:0316-5522648)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及时报告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保护购机者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按要求全面贯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要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全面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形成管理闭环。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持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大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