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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字号:

                                                    (共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第六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 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第五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 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1、《劳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第四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 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监管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5 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6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察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7 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劳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二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8 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9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大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