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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01 字号: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联系人:蔡建利           联系方式:0316-3260513
序号 项目名称 主体 承办机构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共6项)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3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3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应急部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发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5号)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60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发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4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3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3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4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监督管理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3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