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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字号: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现将涉及我县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2022年7月20日、7月27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QD-J22070100、编号:SK15V220605180),以上两份报告显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生产的腐竹,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腐竹蛋白质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腐竹执行标准为GB/T22106,该标准蛋白质指标要求为≥45g/100g,该批次腐竹使用的原料生产厂家为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腐竹执行企业标准,标准中蛋白质指标要求为≥38g/100g,原料中蛋白质含量达不到45g/100g,导致该批次腐竹经抽检蛋白质项目不合格。该批次腐竹共生产销售225袋,违法所得9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90元。

    二、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2022年7月27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K15V220605114),该检验报告显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生产的腐竹,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腐竹蛋白质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腐竹执行标准为GB/T22106,该标准蛋白质指标要求为≥45g/100g,该批次腐竹使用的原料生产厂家为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腐竹执行企业标准,标准中蛋白质指标要求为≥38g/100g,原料中蛋白质含量达不到45g/100g,导致该批次腐竹经抽检蛋白质项目不合格。该批次腐竹共生产销售135袋,违法所得54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人民币18500元;罚没合计18554元。

    三、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

  2022年7月20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220267417101008C),报告中显示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2022年4月24日生产的黄豆酱油鲜酿造酱油,经检验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黄豆酱油鲜酿造酱油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该批次黄豆酱油鲜酿造酱油时生产车间输送盐水管道中阀门因年久失修出现故障,不能完全关闭,该批次产品中混入部分盐水,导致该批次黄豆酱油鲜酿造酱油经抽检以上三项指标不合格。该批次黄豆酱油鲜酿造酱油共生产1202瓶,销售1200瓶,违法所得12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合计51200元。

    四、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2022年8月16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XN-20220722024),报告显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20日生产的腐竹,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腐竹蛋白质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腐竹执行标准为GB/T22106,该标准蛋白质指标要求为≥45g/100g,该批次腐竹使用的原料生产厂家为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腐竹执行企业标准,标准中蛋白质指标要求为≥38g/100g,原料中蛋白质含量达不到45g/100g,导致该批次腐竹经抽检蛋白质项目不合格。该批次腐竹共生产销售90袋,违法所得36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廊坊吉松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人民币36500元;3.责令停产停业;罚没合计36536元。

    五、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

  2022年10月8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01JD202211438),该报告显示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生产的米醋精酿造食醋,经检验总酸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王都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米醋精酿造食醋总酸项目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该批次产品为按客户要求定制的一批总酸指标其正常生产的米醋精酿造食醋的产品,该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食品标签,但未制定明确的书面生产计划,公司生产人员未了解到此情况,生产时未进行特殊调制调制,导致此批次米醋精酿造食醋总酸项目不符合其产品标签标示酸度。该批次米醋精酿造食醋共生产300箱+2瓶,违法所得12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人民币18500元;罚没合计19700元。

  六、河北觅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莲甜味冰

  2022年9月23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2220403310101001C),报告中显示河北觅雪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雪莲甜味冰,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河北觅雪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河北觅雪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雪莲甜味冰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因工作人员疏忽,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生产过程中重复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导致该批次雪莲甜味冰抽检时“甜蜜素”项目不合格。该批次雪莲甜味冰共生产8020袋,销售8000袋,违法所得8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合计5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