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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级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来源: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字号: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抽检结果,现将涉及我县的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廊坊雪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奇亚籽水果藕粉

  2021年10月15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臧屯分局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P2021SP17556),该报告显示:2021年9月15日在廊坊雪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城县南崔庄子村的超市抽检的奇亚籽水果藕粉霉菌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在2021年10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雪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城县南崔庄子村的超市,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批次的奇亚籽水果藕粉是2021年9月2日从大城县棉麻市场国英副食店进的货,一共购进了一箱(24罐),进货价为144元一箱,目前该批次奇亚籽水果藕粉除抽检的以外其余全部售完。现场检查廊坊雪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进货时索取留存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以及企业批次自检报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奇亚籽水果藕粉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大城县张荆河盛泰超市魏氏加盟店销售的鸡脖

  2021年10月15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旺村分局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P2021SP17540),该报告显示:2021年9月14日在大城县张荆河盛泰超市魏氏加盟店抽检的鸡脖标识不合格,我局依法在2021年10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大城县张荆河盛泰超市魏氏加盟店,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批次的鸡脖是2021年9月8日从大城县成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的货,一共购进了一箱(200袋),进货价为60元一箱,目前该批次鸡脖除抽检的以外其余全部售完。现场检查大城县张荆河盛泰超市魏氏加盟店提供了进货时索取留存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以及企业批次自检报告。

  当事人经营标识不合格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鸡脖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不予处罚。

  三、大城县流标晓晓小卖部销售的AD钙乳酸菌饮品

  2021年10月15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旺村分局接到县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P2021SP17553),该报告显示:2021年9月14日在大城县流标晓晓小卖部抽检的饮品蛋白质标准值不合格,我局依法在2021年10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大城县流标晓晓小卖部,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批次产品是从大城县屹鑫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一共购进了一箱(24瓶),进货价为19.2元一箱,目前该批次饮品除抽检的以外其余全部售完。现场检查大城县流标晓晓小卖部提供了进货时索取留存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以及企业批次自检报告。

  当事人经营标准值不合格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因当事人采购商品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