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城县人民政府     |    关注我们:
解放思想    务实笃行    勇于担当    奋发崛起    为建设经济强县  大美大城不懈奋斗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依据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来源: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保证各项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检查巡查,是指对本单位股室(队)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检查巡查的法律制度。

法规股对各股室(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巡查应当遵循检查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巡查分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两种。定期检查巡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巡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执法检查巡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法规股负责对本单位各股室(队)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巡查检查。

法规股是主管执法检查巡查的工作股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检查巡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巡查的范围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及措施;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

(五)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

(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

(七)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行为;

(八)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行为;

(九)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为;

(十)安全生产行政赔偿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二)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法规股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三)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本局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检查股室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并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各股室(队)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局领导报告执行结果。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局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法规股应当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