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我局通过对执法股室(队)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股室(队)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 法规股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股室(队)对办结的案卷开展自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执法股室(队)案卷承办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标准。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组织评查。
第九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各股室(队)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各股室(队)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股室(队)案卷实施自查。
第十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股室(队)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股室(队)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股室(队)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查股室(队)对评查部门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股室(队)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法规股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评查标准执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冀法[2016]19号)。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