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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应急管理局2021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来源:大城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案审委)是我局对本级行政处罚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案审委”行使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职能。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主任委员,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各股室(队)负责人及案卷承办人员任委员。  

法规股、案件承办股室(队)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应参加“案审委”委员会议。参会人员就案件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回答“案审委”的提问。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下称案审办),“案审办”设在局法规股,法规股负责人任“案审办”主任,法规股所有工作人员为“案审办”成员,“案审办”主要负责处理局“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案审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其指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重大行政执法案卷报“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先由各股室(队)内部审核人员按照相关内容要求进行案件初审并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 提出意见,由承办人补正;符合初审要求的,签批意见上报“案审办”审核。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审议,对符合要求的案件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对处罚主体和办案程序不合法、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案件事实不清、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确凿、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裁量不合理等不符合要求的,“案审办”提出意见,将案件退回承办股室(队)补正,同时做好案卷交接记录。

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后最终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六条  “案审委”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案审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案审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案审委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案审委”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研究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办案单位处罚意见;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定性、适用法律或处罚等方面尚存问题的案件,要求进行更改;

(五)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六)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纠正;

(七)对已立案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

(八)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由承办科室(队)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九)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十)其它需要局案审委确定的意见。

第九条  “案审委”审理意见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办”提出意见,报请“案审委”主要领导召集相关案审委员商议决定,或者提请“案审委”重新进行审理决定。

第十条  其他需要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已立案拟做出销案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股室(队)、“案审办”、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研究的案件等。

第十一条  案审会每周一、周四下午召开。一般情况下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队)应当在案审会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成员,并及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发送至有关参会人员,并做好局案审会会议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案审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案审会主持人请假,并以通讯方式表达意见。

参会成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案审过程中个人就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局案审会记录应严加保管,未经“案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翻印、复制。案件承办股室(队)可将案审会决定的复印件载入案件卷宗。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