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盖章):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职权 |
具体事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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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全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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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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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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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1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2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1998年4月29日、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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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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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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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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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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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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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1998年4月29日、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
行 政 检 查 |
1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2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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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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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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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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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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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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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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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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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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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 |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12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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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填表说明:法律依据要列出具体条文。如依据《XXX法》第X条X款X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