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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关于严格土地流转和征收的通告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10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规范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哄抬地价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或变相征收、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对象为农村村集体和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进行的各种违法征收行为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征收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镇(区)政府审批同意,向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非法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执行征地区片价制度,征收方案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按征收方案及时拨付至被征地农村村集体和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合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评估后随土地补偿费一并拨付。

       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在拟征土地上恶意突击抢建、抢种,骗取土地补偿款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内容已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再次予以通告。自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县政府依法严厉打击并停办一切手续。

       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