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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留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大城县留各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8 字号:

大城县留各庄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留政罚决〔2021〕001号

当事人:杨XX,男,身份证号:XXX,地址:大城县留各庄镇东留各庄村XX号。经查,你实施了露天焚烧柴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你进行处罚。

根据现场勘查,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柴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2月2日在东留各庄卫生院路东厂区院内露天生火时引燃周边积存柴草和落叶造成露天焚烧柴草落叶行为,对大气造成污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火点场景照片、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邮储银行大城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大城县永定大街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10011号

大城县留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