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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元宵节及全国“两会”期间 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23 字号:

元宵节期间是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高峰期,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防止由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县政府决定自2021年2月23日至3月23日在全县范围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二、因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四、燃放“孔明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加大对各商贸市场销售“孔明灯”的清查力度,对城市道路和广场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六、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针对性、有深度地加强对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辖区公安派出所也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所在镇(区)开展工作。
八、各镇(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引导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全力配合“孔明灯”禁放工作。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