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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国家局《烟草专卖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河北省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廊坊市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同级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委托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一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专卖执法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在集体讨论后送审。

第九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资料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听证、评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卖执法机构按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并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但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建议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进行修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退回专卖执法机构调查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专卖执法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向法制机构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相关案件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