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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大城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审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行政审批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许可的业务科室已经组织听证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各执法承办科室在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先报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条 行政审批局各执法承办科室在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业务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机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建议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整改完成后再按程序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许可的业务科室根据许可实际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批。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承办许可的业务科室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如存在异议的,由承办许可的业务科室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业务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局领导班子责令改正;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