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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来源:大城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程序启动环节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许可,应当对许可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环节

第九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四章 审查决定环节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五章 送达执行环节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