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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救济渠道

来源: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1.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