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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二版)

来源:大城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字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1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技术、企业动态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对道路运输客货运站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相应的设施、设备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等情况、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检查、档案记录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道理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对出租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抽查管理部门及企业日常投诉记录,是否存在乱收费、宰客、甩客等现象;到企业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及制度上墙情况;主要抽查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驾驶员培训记录;抽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抽查车辆档案中相关企业与车主、车主与驾驶员的合同协议等;查看开展的市场治理大行动的方案、通知、实施记录(含文字、图片、音像等)、总结等;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文字材料等,查看证据链是否完备;抽查执法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包括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查看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群众投诉、咨询记录,投诉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