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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19 字号:

  廊大 环查(扣)字[2020] 14号

  廊坊四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5A1948938X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大城县杜权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纪四青

  我局于 202011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橙色预警二级响应要求停产1条生产线,违法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调查笔录、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1条生产线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 日(时间从 202011 12日起至 2020121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生产车间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大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印章)

  2020年11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