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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廊坊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廊政办[2017]12号),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国土资源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示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主要公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权限,主要公示县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局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主要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经县法制办审核后,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一)局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县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局法规股牵头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局法规股根据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6]72号)、《开展“双随机”工作不力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在厅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对拟公示的信息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