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城县人民政府     |    关注我们:
解放思想    务实笃行    勇于担当    奋发崛起    为建设经济强县  大美大城不懈奋斗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权限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39项)

来源: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字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对破坏城市绿地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调查处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管理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3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2 指导城市(县城、城区)(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负责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管理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3 承担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绿化指导科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政府令[2014]14号第四条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4 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建筑确定和保护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冀建规〔2017〕18号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政府令[2013]5号 其他组织、法人、公民 不收费
5 监督总体规划中环卫设施规划落实情况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6 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2014年1月16日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7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管理办法情况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2014年1月1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8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17]157号)第五条第3款,第二十九条第2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9 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三条第3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10 对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9号,2010年修正)第五条第3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11 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城〔1994〕238号)第三条第3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12 对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建城字[1991]第8号)第九条 法人  无  不收费
13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站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条第2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101号 ,2017年国务院修正)第四条第2款  法人  无  不收费
14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养护、维修和市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5 对廊坊市城区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6 对廊坊市城区排水许可审批手续取得情况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5】第21号)第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7 对廊坊市城区污水排放情况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41号)第五条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2款,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5】第21号)第十八条。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第四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8 对市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0】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冀建法【2012】423号)第四条第2款。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19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 不收费
20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及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监管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住建部令2010年5号 其他组织 不收费
21 安全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安全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主席令第91号,2011年最新修正)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 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法人 不收费
22 建筑节能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监管股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7号公告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 其他组织 不收费
23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供热监管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2款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 不收费
24 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供热监管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二十条 法人 不收费
25 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供热监管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第三十四条 法人 不收费
26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供热监管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2款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法人 不收费
27 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28 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科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冀建法[2012]12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是指省、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29 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22日 冀建建[2001]209号)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建设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督。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 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调查处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1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3 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公民 不收费
34 对全县建筑业企业(市政类)取得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法人 不收费
35 对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股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1992年12月19日,七届河北省人大第45号公告)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6 对全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股 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2012年6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法〔2012〕423号)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7 对全县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股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8 对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股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 法人、其他组织 不收费
39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制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