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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版)

来源: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字号: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2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3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4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6 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9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1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11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2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3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4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5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16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7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18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19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20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1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2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3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4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5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6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7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8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9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0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2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3万元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3 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34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5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6 委托方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7 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部委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8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39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部委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0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五条;3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41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42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3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4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4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五)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7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8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9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0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1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违法行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3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54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55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6 工程勘察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7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五)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的处罚:(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6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1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四)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62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63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64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65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66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67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68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9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71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73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4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三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5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6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7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8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9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80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81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82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83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84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6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8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9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90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9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92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93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94 对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拒不改正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95 对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96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97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六条;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98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9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00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2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104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05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106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八十三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107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10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09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110 对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111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12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113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14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1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1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17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18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19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20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21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22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23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24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25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2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27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处罚:(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28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29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
130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
13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13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
133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134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
135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136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137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138 对建设单位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39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0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1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施工质量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5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14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1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48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149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150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
151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在变更30日内未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152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153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
15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55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56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57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58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59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60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61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16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163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16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165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
16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04 年 5 月 15 日省政府令〔2004〕第 3 号公布 2007 年 4 月 22 日省政府令
〔2007〕第 5 号修正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67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04 年 5 月 15 日省政府令〔2004〕第 3 号公布 2007 年 4 月 22 日省政府令
〔2007〕第 5 号修正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68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169 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170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171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172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移交有关资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173 违反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17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条
175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17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二
177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三
178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三
179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 根据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号)以及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第六十三
180 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三条
181 建设单位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三条
182 建设单位未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或者对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未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或者对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三条
183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承接查验备案义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履行承接查验备案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4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失实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失实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5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6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7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8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89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0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1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擅自改变消防通道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2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未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3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4 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五)对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五十四
195 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96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97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
198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三条
199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三条
200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三条
201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三条
202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三条
203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五
204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六
205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06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07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08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09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10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11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 年 3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第三十七
213 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4 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5 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6 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7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8 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
219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五
220 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1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2 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3 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4 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5 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6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7 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8 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29 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230 评估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231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232 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
233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
234 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
235 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
236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二
237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
238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39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40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41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242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243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244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未回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45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46 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47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48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49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50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51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5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25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254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255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5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57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5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5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管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
26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依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
267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五
268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六
269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
270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
271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
272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
273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二条
274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屋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 10 月 8 日建设部第 31 次部常务会议、2000
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
现予以发布,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275 在房屋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 10 月 8 日建设部第 31 次部常务会议、2000
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
现予以发布,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276 房屋面积测量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 83 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 10 月 8 日建设部第 31 次部常务会议、2000
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
现予以发布,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277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278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279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条
280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四条,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281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282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83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84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85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286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87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88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89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90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9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92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于 1999 年 4 月 19
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印发)第十四条
293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于 1999 年 4 月 19
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印发)第十五条
294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11月20日修订施行)
295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政府令2011第2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96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却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十三条(河北省政府令2011第2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97 侵犯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空工程据不补建的;未经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防空工程改造的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98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299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大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