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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1 字号: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倡导移风易俗,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92号)、市大气办《关于印发<廊坊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报审稿)>的通知》(廊气办字【2020】2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县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年任何时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