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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

来源: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县局专为各行政执法科室和基层分局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县局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二)为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县局执法科室和基层分局各配备一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财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法制科负责对各行政执法机构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执法监督并进行考核。同时将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处置行为和现场取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