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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来源: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 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本局的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状态查询,办理标准和程序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决定(结果)。行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九条  本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公示行政职权、办事指南等事前公开内容。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注册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等,主要公开公示本办事指南、登记注册提交材料规范、前置、后置审批目录等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示县工商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短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条  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如行政职权、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最新发布等,由各相关处室进行整理汇总,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本相关领导批准后,通过注册大厅、公示栏或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业务科室在实施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汇总,报法制科审核,由相关单位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3)行政检查信息,抽查结果正常的,由企业监管部门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许可信息长期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行政检查信息中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或移出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长期公开。
第十二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由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