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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市水务系统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局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纪录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关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局水政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通过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对行政许可申请的补正、受理、审查、审批、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回执》,标明行政执法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对于收到的申请,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审查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申请材料应当退回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存档。

经告知并释明,申请人不补正或补正不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四条 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及办理许可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和《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行政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听证、专家评审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专家评审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内部审批程序,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审查情况,行政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执法机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依法发放有关证照,并对证照领取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十八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诉,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投诉人。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调查过程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将处罚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二)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按前款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前,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节 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水行政执法机构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代履行;

  (四)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条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法本办法第二章进行记录

第四十一条 水务局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专项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由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局属执法机构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 “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抽取过程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应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领导批准,对外公布检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检查结果的公示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四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四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五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水利发展改革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城县水务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