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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来源:大城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11/09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审计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审计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审计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六)审计机关责令纠正的事项,无故不纠正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本规则由大城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审计局

大城县审计局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经说服教育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错误,接受审计检查、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以3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同时,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违法取得资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罚款。

(五)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同时,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城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