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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大城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在县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 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行政审批局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十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 行政审批局应当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审批局各业务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局政策法规股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