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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来源:大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处室)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实施
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对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其他组织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其他组织 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
3 对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于2002年07月30号发布的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其他组织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 对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四条 其他组织
5 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其他组织
6 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其他组织
7 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其他组织
8 对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五条 其他组织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9 对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组织 2000元以上2万元
10 对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他组织 2000元以上2万元
11 对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其他组织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2 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其他组织 5000元-10000元
13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其他组织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14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人社局 劳动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其他组织 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