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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施行)第八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八十三第二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
《河北省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2012年1月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号修正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保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实施)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四)、(五)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 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9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