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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现场检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及相关业务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3 辐射污染防治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4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5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6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大气环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大气环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大气环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条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