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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四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一般30日,最长60日
2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
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