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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03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辐射类)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0日(报告书)  30日(报告表) 15个工作日(报告书)  7个工作日(报告表) 不收费 分级审批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分级审批
3 辐射安全许可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分级审批
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大气环境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20日 20日
5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水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日 20日
6 排污许可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8年10月26日予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日 20日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企业 20日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