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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大城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做好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的执法公示工作,提高交通运输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执法公示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前款所述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公示:

(一)单位名称;

(二)主要职责;

(三)内设执法机构名称及分工;

(四)执法区域;

(五)执法人员资格信息;

(六)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所负责执法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清单的方式,公示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具体包括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人员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图的方式公示执法程序。

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的方式,明确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一条  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在行政服务窗口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公示服务指南;

(二)公示服务人员岗位信息;

(三)公示有关制度;

(四)公示承诺事项和便民利民措施。

第十三条  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

第四章  事后公示

第十四条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事项名称、申请人、时限及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的结果要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认为信息不宜公示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执法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手机短信等网络方式公示;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

(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

(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满5年的;

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

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

(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