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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实施办法

来源:大城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实施办法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大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是《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城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字〔2016〕34号)。

第二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处罚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第三条 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管领导总负责,相关业务股室提供行政处罚事项相关信息资料,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明确公示内容及标准。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审计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明确工作方式。在大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凡我局作出的含有行政处罚的决定,负责承办的业务股室必须在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注明处罚条款的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送局办公室。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签批后于24小时内上网公示,同时将公示数据上报至“信用廊坊”网站。

第六条 建立考核机制。大城县审计局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机关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督查考核相关股室的此项工作,推动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内容备案机构设在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我局行政处罚事项资料以及上报“信用廊坊”网站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组织编制大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城县审计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