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大城县人民政府     |    关注我们:
解放思想    务实笃行    勇于担当    奋发崛起    为建设经济强县  大美大城不懈奋斗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依据

大城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大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城县教育和体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决定之前,由学校安全管理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相关股室。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机构不得作出。

  第六条 未达到听证程序决定以下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各分管领导进行法制审核,学校安全管理股备案。

  执法机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队员作出,执法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决定。在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报局学校安全管理股审核备案。

  相关股室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学校安全管理股审核。

  第七条 执法股室向学校安全管理股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学校安全管理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股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安全管理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学校安全管理股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学校安全管理股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学校安全管理股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领导审批前,应当由法制员先行法制审核。承办机构法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费用、条件、时限等进行法制审核。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作为依据时,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本局起草或同其他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以县教育和体育局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在公布、提交、审议或会签前,应送学校安全管理股审核。

  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提出可予发布实施、可提交审议或可予会签的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或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应提出不予发布、不宜提交审议或不予会签的审核意见;需要修改补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