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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办法

来源:大城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医疗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的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书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等。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等。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健全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文书、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 行政执法记录规则

第一节 程序启动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时间、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提交申请、补正更正、审查受理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接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的内容以及受理等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要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并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现场询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 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

(三)需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携带的资料、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四)封存资料的,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需其他单位协助调查的,制发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和专家评审的,制作、送达委托鉴定(审计、评审)委托书等文字记录;

(七)其他应当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医保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

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 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书应载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证据、规范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发言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并采用音像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记录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书面记录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书面记录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依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书面记录集体讨论发言情况并由全体参与讨论人员签字。

第四节 送达执行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二)留置送达的,由 2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对留置事 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并采用音像方式全过程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通过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方式,应当 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四)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五)公告送达的,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方式、公告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信息的归档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 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 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 30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 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 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城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