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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来源:大城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医疗保障                                      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机构负责医疗保障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信息公示,推动建立医疗保障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执法办案系统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要公开医疗保障部门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医疗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公开医疗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主动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开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帐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帐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各级医疗保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信息公示栏等。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

公示专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构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修订《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准确梳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由法制机构汇总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法制机构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相关机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并按下列要求公示:

(一)公示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示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 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医疗保障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执法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产生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主管局领导审批程序,公示信息内容涉及其他机构的,公示前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

信息产生机构公示事后公开内容的,应当先提交法制机构进

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同意后,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公示。

第十七条 信息产生机构认为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对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公示不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不及时等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