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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来源: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大城县烟草局行政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现根据专卖部门装备配置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装备是大城县专卖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交通、通讯、办案、取证、防护等设备。

第三条 按照烟草专卖执法装备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并根据烟草执法办案实际。各中队应配备专卖执法检查、办案、取证等必要的装备,逐步实现烟草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 执法装备应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装备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执法装备使用应遵循“管理严格、使用规范、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配发、领用和使用执法装备时,应明确责任人、使用范围和规范,建立健全装备管理的台帐资料。

第五条 专卖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严格执行执法车辆日常使用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他用。严禁用执法车辆办私事,持驾驶证上岗,严禁无上岗证驾驶执法车辆。

第六条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执法过程中临时停车应不影响交通秩序。

第七条 严禁配备警械等特殊部门执法装备进行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通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执法队伍内部调整使用通讯装备须经批准,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使用无线对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通信频道使用。

(二)通话用语文明、简洁,严禁利用对讲机进行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通话。

第九条 在执法装备使用过程中,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负责对器材赔偿,因贵重器材丢失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器材保管人也要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因保管不善,擅自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执法装备主要用于办案取证、证据保存、信息查询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执法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执法装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中队负责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保管、维护和使用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装备性能和用途,确定使用和保管办法。个人使用的装备,由使用者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集体使用的执法装备,如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中队长应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工作结束后,应入柜保管。如发生人为损坏,追究保管者、使用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影响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或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