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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0/07/24 字号:

序号 项目分类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1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4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承运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准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例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7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8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9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0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有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4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卖用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6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17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8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9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不符合条件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的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大城县烟草专卖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